盗窃摩托十五辆 云南盐津盗窃摩托车团伙案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昌明、秦泽华、赵大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犯罪中,被告人秦泽华作案十起,盗窃物品价值62263元,被告人文昌明作案九起,盗窃物品价值58448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大伦作案四起,盗窃物品价值27049元,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余元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和介绍他人购买,被告人李方、王贵杰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盐津县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秦泽华、文昌明、赵大伦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六个月和五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9000元和5000元。被告人余文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贵杰、李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单处罚金10000元和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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