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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车祸死亡 民政局代诉获赔


相某驾车肇事致使一妇女伤重死亡。由于被撞妇女无法查明身份,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为诉讼。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判令相某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97030元。
   2007年11月2日,相某驾车行驶至一路口时,将一名40岁左右的妇女撞倒。事故发生后,相某电话报警后逃离案发现场。被撞妇女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当天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通过媒体征集被害人线索数月仍无进展的情况下,区民政局代无名受害人将相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姚某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634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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