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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权威专家点评2009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井喷”



撰写时间:2010-01-08

源自 市普法办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一审案件257630件,同比上升16.82%。
  25万余起案件中,深圳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杭州女工讨薪被打、52个淘金农民工异国落难……一起起维权事件,令人难以忘怀。
  权威数据与一幕幕维权真实案例,碰撞、交织,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脑海中闪出两个大字:“井喷!”
  认真分析过2009年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后,黎建飞总的感受是,“尽管劳动维权大热,但案件‘井喷’只是暂时现象,随着相关用工法律的完善和日益规范,案件数必将随之减少。”
  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
  ★案情★深圳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他们的遭遇令人心酸: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原因是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
  ☆点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而不能并非孤立现象,也不是最近才出现的,近来发生的“开胸验肺”等事件无不表明,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由于职业病多有长期接触、长期潜伏、缓慢发病、病程较长的特点,当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可能已经消失了。此时,申请职业病认定的劳动者根本就找不到用人单位,也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人的职业病认定也就完全没有可能性了。
  深圳职业病防治医院要求只有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将工人目前的病症认定为职业病,正如有评论所说,“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难道不是很荒唐吗?”
  面对劳动者此时雪上加霜般的无助与无望,现行的职业病认定法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修改完善职业病认定的相关法规是必要而且紧迫的。
  完善这个制度,法律要在两个方面下工夫:第一,应当取消必须有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盖章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个已经过时的、从根本上就不合理的不公平规定。第二,在制度上要有补救程序,在一家职业病鉴定机构不予认定后,一定要有另外一个程序来补救。
  交警醉死拟申报烈士尚无纳入工伤范畴的先例
  ★案情★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交警陈录生于2009年10月28日与当地麻布村领导在酒楼吃饭,同时赴宴的还有西乡交警中队队长谢某和另外3名交警及3名交通协管员。
  陈录生在席间喝了大量洋酒后醉倒在沙发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西乡交警中队为陈录生向上级请求认定为因公牺牲,并申报为烈士。
  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回应称,陈录生不具备申报“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条件,申报烈士只不过是西乡交警中队个别领导对政策把握不准、未与上级部门沟通擅自行动的结果。目前,西乡交警中队中队长谢某已被停职。
  ☆点评☆将醉酒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性质相悖。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职业伤害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危险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危险。这种危险客观存在,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醉酒,至今还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
  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赔偿,不在于责任追究,而在于预防、减少和消除工伤事故的发生。
  杭州女工讨薪被殴打必须用刑法制裁恶意欠薪
  ★案情★“老子有钱,花10万块钱买你一只手,你信不信?”面对前来讨薪的王鸿丽,浙江省杭州市风格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粟某不仅不肯付钱,还找人对她和她的丈夫肆意殴打凌辱。
  吉林女子王鸿丽原是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在过去的一年中,她为公司接了3笔业务,按约定可拿4.6万元提成。
  据王鸿丽称,在第一次去讨薪时,粟某就找人威胁自己,而当她和丈夫第二次去讨薪时,竟被几人围住殴打,自己被刀刺伤,丈夫被打昏过去。在他们的威胁下,王鸿丽被迫签下文书,承认出卖公司秘密;承认自动辞职,工资奖金都不要了;承认威胁过老板娘。离开公司后,她还接到老板的电话,说如果报警,就死定了。
  2009年11月23日,粟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点评☆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规定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对于欠薪,现在有很多处罚方式,但都不是很有效。曾有餐馆老板这样说,“罚款我出,但就是不给拖欠的工资。”这是因为,拖欠是无成本的,谁都愿意这么干。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由来已久,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不能加大处罚力度,我们将永远走不出这个怪圈。
  必须用刑法手段对恶意欠薪者予以制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涉及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恶意欠薪者作定罪处理。
  “打洋工”淘金梦破异国收风险保证金做法应取缔
  ★案情★河北衡水故城的52名出国务工人员怀着淘金梦远赴罗马尼亚打工,在一家大型超市建筑工地做建筑工。3个月后,他们得知自己所持为临时居留签证,自2008年7月开始成为非法滞留人员,并被移民局通知限期离境。在非法居留期间,他们居无定所,靠捡菜叶充饥。
  后来他们才知道,中介公司并未为他们办理合法的出国务工签证,却收取了每人8万元费用。回国后,52人将中介公司及经办人王某诉至法院,索赔近557万元。
  ☆点评☆“打洋工”本是一件好事,但一些非法中介抓住劳工急于出国赚大钱的心理,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陷阱。有的中介公司根本不具备资质,被介绍的农民工被转手多次,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有的说是去国外务工,但一些机构或个人却用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把打工者“哄骗”出国;劳务合同是保障打工者权益的依据,一些“黑中介”却在上面做手脚,有的不明确务工内容和时间,有的干脆连合同都不签。务工者即使被当地中介公司克扣工资,也无凭据。
  职业中介作假,出国务工成了打黑工,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重视。河北衡水52名出国务工人员,在出国务工的时候都给中介机构交纳了高额风险保证金,这些从事出国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从事的不仅仅是职业介绍,更多的是一种劳务输出,一旦这些中介作假则出国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因此,必须对这类海外劳务派遣“黑中介”现象予以规范,所谓收取风险保证金的做法也应予以取缔。
  用假文凭被炒未获补偿欺诈手段订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为谋得一份好工作,小吴使用了伪造的文凭,公司查明真相后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持假文凭谋职的小吴因欺诈行为被判劳动合同无效,不仅丢了饭碗,还无法享受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停工医疗期等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他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点评☆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中,时常出现一些对自己的身份、学历、职称、身体条件等注水的不诚信员工。劳动合同法明确,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职工工资收入“被增长”劳动报酬的概念难以量化
  ★案情★2009年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638元,同比增长12.9%,同上半年GDP7.1%的增速相比,工资收入增速跑赢了GDP。与2009年4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一季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一样,不少人对工资统计数据再次提出质疑。
  工资统计数据屡遭坊间质疑,原因之一就是人们的实际感受与数据不符。一条“我的工资‘被增长’了”的网络帖子因此备受追捧。
  在发布数据的同时,统计局声明: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
  ☆点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与居民自身感受不相符,这是因为现行统计范围过窄而导致的,但也引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工资究竟该怎么界定。
  工资是一个法定概念,但工资的范畴究竟是什么?工资该怎么计算?应包括哪些项目?诸如此类都存在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概念,也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值多少钱,这个很难有个标准,这些都需要予以进一步规范。
  员工拒签合同要求双薪关系可解除但须尽通知义务
  ★案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单位诉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韩某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到原告公司任职。2008年4月2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同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却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书,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点评☆支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针对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但现实中却出现了有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为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明确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两个书面通知义务,包括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
  维权遭遇“踢皮球”难题须加大实际用工单位责任
  ★案情★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结了一起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吴某于2007年6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由建筑公司安排的起重工工种,具体由建筑公司派遣到某钢结构公司工作。2008年5月,吴某在该钢结构公司工作时,右手被重物轧伤。经司法鉴定,吴某的伤势按照工伤标准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受理该案后,建筑公司和钢结构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均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向其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遂于吴某签订了赔偿协议。
  ☆点评☆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被雇用却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劳务派遣完全割裂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正常的劳动关系。许多劳动者在大公司工作,却只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劳动者到底找谁索赔很迷茫。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总体上有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倾向和趋势。但据调查,目前,劳务派遣反而成为不少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所占比例达到了30%至80%,有的甚至达到了100%。
  针对这种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明确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案认定存在用工关系途径多样
  ★案情★2009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
  那坡县德隆乡岩北页岩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8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县医院救治,后班某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后被确定为工伤。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伤残。过后,班某找砖厂索赔遭拒。
  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与砖厂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砖厂雇用班某到厂内做工,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班某属工伤。砖厂在依法备案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应属于非法用工,砖厂应给予班某一次性赔偿。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属非法用工,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由该企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对非法劳动关系,执法部门经常以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这实际上变相鼓励了非法用工。现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用工的存在并不仅仅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条件,途径很多,饭票、门卡都可以成为证据,甚至有的只要能说出在哪个工地上干活或说出干的什么活就给予认定存在用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的惩处。
  解聘律师赢仲裁律所不服律师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案情★因为不同意劳动仲裁的结果,某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李某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律所要求李某转所,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为律所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律师李某3150元。律所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劳动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因而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点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上下班途中遭车祸算工伤相关条例有必要保留此规定
  ★案情★从单位回家的路途中驾车出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刘文宇的单位小红门印刷厂认为,刘文宇系上班期间早退私自外出,且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属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才能被排除工伤的认定。刘文宇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小红门印刷厂以此主张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不予采纳。
  ☆点评☆由于操作复杂和受到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此前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说,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劳动者从事危害劳动所带来的职业伤害日益减少,与此同时,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则增多了。因此,我认为,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保留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就显得很有必要。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01-11  点击:524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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