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跌入茅坑机主打捞未遂 状告环卫单位索赔4750元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谁会想到,就因为上趟公共厕所,居然能引出一场官司来?
现年48岁的赵先生,家住北京市宣武区。10月27日,他在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的诉状中称,8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住所附近一公共厕所方便。不久,保洁员李女士来冲刷厕所,并在门外再三催促就厕人赶紧解手,在保洁员催促下原告不慎将手机掉进茅坑。当时,保洁员就在现场打扫卫生,原告跟李女士说先别冲刷男厕所,自己马上找工具进行打捞,李女士也口头同意了。可是,当原告从家中取来打捞工具时,发现厕所已被冲刷,原先掉在茅坑内的手机不见了。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一方面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在单位主管生产,手机内存有大量业务信息,这些信息的丢失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李女士及所属单位协商解决办法,却遭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此,赵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女士及其单位宣武环境卫生三队赔偿手机款2750元、信息损失费2000元。
据了解,宣武环境卫生三队已向该案主审法官递交了书面答辩,强调了其拒绝赵先生索赔的理由:原告在使用厕所时,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手机失落完全是由于自己保管不慎造成的,与保洁员的作业没有任何联系。被告单位保洁人员严格按照业务规定作业,既未看见原告的手机,也没有答应为其看管手机,更没有替原告保管或看管手机的义务。在原告告诉保洁员厕内有遗失手机时,作为同情原告,保洁员间隔一个小时后才保洁该厕所。在此过程中,如果有人使用厕所也可能造成失落的手机移动位置。况且原告也没有亲眼看见保洁员保洁时冲掉他的手机。原告仅凭一张发票就说手机丢在厕所,要求所谓赔偿,无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单位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悉,11月13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将公开审理此案。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238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