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东律师"百万诈骗案"一审获刑11年 立即决定上诉
今天,记者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广州律师马克东被控诈骗黑帮老大一百万元的案件于本月22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马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以及追缴个人非法所得。
据被告人马克东的辩护律师透露,马克东在接到判决后,立即决定要提起上诉,目前正在准备上诉书。
法院: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被告人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后,赵文刚聘请广州三和律师事务年律师邱某等二人作同案犯宋鹏飞的辩护律师,并由赵文刚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后赵文刚又找到被告人马克东,请其为其他同案犯,包括宋鹏飞进行辩护,并提出由被告人马克东在司法机关斡旋,为宋鹏飞减轻罪责。
被告人马克东在了解了宋鹏飞病情后,认为可以按法律程序对宋鹏飞中止审判。但其未向赵文刚说明此情况,而称其认识正在审理宋鹏飞案的广州市中级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可以利用此关系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从而取得了赵文刚等人的信任,并向赵文刚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费用。
赵文刚首付给被告人马克东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克东指派本所的其他两名律师,并找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曹某为赵文刚案的三名同案犯作辩护人,并支付曹某人民币5000元。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宋鹏飞的辩护律师邱某发现宋鹏飞符合中止审判的条件,便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宋鹏飞中止审判的申请,并获得批准。被告人马克东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赵文刚予以隐瞒,在法院中止裁定下达之前,向赵文刚催索尚未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在取得了100万元后,被告人马克东并未将款项交由律师事务所入财务账户予以分配,而是将其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克东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采用虚构认识审理宋鹏飞案的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人员,并可借此关系为宋鹏飞减轻罪责,需要“费用”的事实,隐瞒经其他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申请程序,宋鹏飞已被人民法院批准中止审判的事实真相,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处获取了人民币100万元。除其中5000元用于为宋鹏飞案的其他同案犯再行聘请律师外,余款被其挥霍。被告人马克东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此案在2007年9月10日,在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马克东和其两位辩护律师均发表了无罪的辩护意见。
马克东辩称,一是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因为本案当事人宋鹏飞、赵文刚并没有报案,公安机关无权介入没有纠纷的委托合同。二本案的事实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律师首先认为,此案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书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州市,而马克东的居住地也在广州,按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
辩护律师还认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双方已形成了合同关系。马克东收取律师费后,本人以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对宋鹏飞的合同义务。收费后没有入账,这仅是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除法律规定的“告诉的才处理”的案件外,公安机关在发现了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即应当立案侦查,故不存在违法办案。站前区法院对此案的管辖亦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100万元并非是被告人辩称的“律师费”,而被告人赵文刚亦是在相信被告人马克东有能力在司法机关找人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减轻罪责的情况下,向被告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其行为特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律专家:不构成犯罪但应按违规违纪处罚
此案引起了全国律协的关注,曾邀请国内多位著名专家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确有违规、违纪之处。
据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等15名专家学者参与了论证。
意见1
两大理由不构成诈骗
与会专家在详细分析该案材料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情况并结合律师行业法律服务的特征来分析,马克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
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
首先,马克东的律师身份是真实合法的,不属于他人假冒律师身份而行骗。
另外,马克东确实为宋鹏飞等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至于这些法律服务的方式,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是本人提供的或是委托、指派他人提供的,并不能改变“提供了法律服务”这个基本事实,至于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如何,也与“有无提供法律服务”不是一回事。
委托人的目的实现了
马克东接受委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之后,委托人宋鹏飞、赵文刚等人达到了预期目的。其间,虽然除了马克东之外还有别的律师提供了法律服务,但这种多因一果或者难以说清因果关系的现象,并不足以否定马克东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实和效果。
马克东提供了法律服务,再加上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也实现了,因此,马不构成诈骗。
意见2
违规违纪应受处罚
收费过高违反执业规范
该份专家意见书同时指出,本案中马克东的执业行为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取律师费未入账未开发票,没有保存好委托协议以至于至今查无实据等等。毋庸置疑,这些行为确有违规、违纪之处。但无论是“私自收费”还是“收费过高”,都属于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范畴,不能认为收费不规范或私自收费就构成诈骗。
不构成犯罪但应处罚
关于马克东声称“与法官很熟、有关系”之类的夸大之词,专家意见书认为,在其“以真实身份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基本事实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即使确有其事,也不能改变其履行协议的既成事实,当然就不能认定其虚构事实。“夸大其辞”与“虚构事实”不能混为一谈。
但是,案件中反映出的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律师管理机关和行为协会的关注,在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下,依照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308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