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意识不足导致权证行权失败
按照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软件提示进行权证行权操作,导致持有的超过15万份的权证过期作废,股民林少洋将海通证券环城西路营业部和软件提供商——核新软件告上法庭。8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少洋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林少洋持有153500份钢股份A股股票为标的证券认购权证。2007年3月30日,即“包钢JTB1”认购权证行权日的最后一天,原告在海通证券公司提供的、核新软件公司开发的网上股票交易系统操作平台点击“买入”菜单,交易系统弹出“买入股票”对话框,填入证券代码后,对话框界面即显示“证券名称”为“ES070330”(包钢JTB1认购权证的行权简称),“买入价格”为1.94元,“可买(股)”为“269000”。林少洋按提示的可买股数填入买入数量,下达了行权指令。对话框随即重复显示了下单内容,并向原告提示“您是否提交以上买入委托?”原告确认后,对话框当即提示“您的买入委托已成功提交”,同时原告资金账户被冻结521680元。随后林少洋查询此次委托事项的结果,系统备注栏显示“已报”。因申报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权证份数,行权失败。由于包钢集团发布的上市公告书规定,存续期满未行权的权证将不具有任何价值。行权失败,林少洋所持有的153500份“包钢JTB1”认购权证的价值变为零。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证行权时,证券账户中应有足够的权证,否则对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这是既定的交易规则,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均应知晓。原告作为对自己利益负责的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提示应履行符合自身能力的审查义务。原告自2005年开始参与权证交易,依其交易记录,权证交易的次数频繁、种类较多,说明林少洋对权证交易的规则、结算办法已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在海通证券公司提供了相应查询功能的情况下,应当依据自身权证和资金的具体数量以及交易规则等对证券公司的“提示”进行审查。因未履行这一审查义务,原告在下单时填入了大于其所持权证份额的买入数量,直接导致行权申报指令无效。依双方网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在投资者下达的指令违反交易业务规则而无效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并不承担责任。2007年3月30日的交易记录显示,原告在“包钢JTB1”认购权证的行权终止日离闭市不到8分钟的时候才发出申报指令,由于当即无法得到成交回报,行权成功与否不得而知。次日,因该权证被注销,原告丧失了重新申报的机会,造成巨额损失。这是原告对参与权证交易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认识的不足,应自行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8-12-22 点击:641 <<< 回上页